武商院办〔2018〕18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20作者:浏览次数:287


武商院办〔201818


关于印发《武汉商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

《武汉商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商学院办公室      

2018710日      






武汉商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教育部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对学校机关部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条  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学校党委要求,由学校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学校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提出、研究、审核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制度和文件,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十二条学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校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所指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学院、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在行使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管权中有关经济活动以及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所在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岗位职责等情况,界定如下: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所在部门事业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预算的研究决策、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五)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七)重大管理制度的审议督查及健立完善情况,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情况;

(八)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九)对所属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以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部门根据干部任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委托计划;审计部门根据委托计划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经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形成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审计部门依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学校组织部门应当向审计部门送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学院(以下简称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党委、行政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年度、半年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个人年度民主生活会的报告、所在单位的民主生活会记录。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另行文书面直接报送学校党委、行政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并听取相关意见,经校长或校长授权人确认后下达审计结论;并送达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学校利益严重损失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学校利益严重损失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学校利益严重损失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公共利益、学校利益严重损失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书面形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

门。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书面形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被审计部门现任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审计结果应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依据审计建议书,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审计部门,离任干部有义务配合原任职单位做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商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表

2.武汉商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3.武汉商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资料提交清单

4.武汉商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协助函





附件1


武汉商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表

序号

被审计

单位

被审计对象(职务)

审计

范围

审计

时间

审计方式

任中□

离任□

1






2






3






4






5






部门

负责人

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校审计部门

意见


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附件2


武汉商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委托你处对(部门、院部)(处长、副处长、主任等)同志自年月日至(任中、离任)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委托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章)

















附件3


武汉商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资料提交清单

审计项目


序号

提供资料内容

页数

备注

1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

年度、半年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检查结果等业务档案资料



3

审计期间重大经济决策的党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



4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



5

个人年度民主生活会的报告



6

所在部门、院(部)民主生活会记录



7

签订的经济合同



8

其他有关资料



事实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被审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武汉商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协助函


(部门、学院):

受学校干部管理部门委托,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请提供日至日期间的相关材料,于月日前以纸质版(加盖公章)形式上交学校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送:校领导。

武汉商学院办公室 20187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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