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3月26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权力能不能得到有效监督、领导干部能不能抵御各种腐蚀。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相比,我国原有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等种种不适应问题。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积极推进。从有序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试点工作依法在全国推开,再到制定监察法,法律出台的过程,充分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要求。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实践是立法的基础。通过制定监察法,把5年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也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是对当今权力制约形式的一个新探索。监察法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有利于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政令必行,宪禁必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一方面,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调查权限,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另一方面,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监察委员会也要加强与有关机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接受制约和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只有使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并受到严格监督,才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推动宪法和监察法实施、强化国家监察的自觉性,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将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