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参加吃请 应当如何追责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3-28作者:浏览次数:635

【基本案情】

  案例一 万某,某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春节期间,万某回老家探亲,当地多名煤炭企业老板争相请万某吃饭、唱歌。

  案例二 赵某,某市地税局局长,中共党员。赵某与老家一名私营企业老板王某相识。春节期间,王某多次在某会员制会所宴请赵某,喝洋酒、抽雪茄、健身。

  案例三   张某,C省国有银行行长,中共党员。华某,女,某国家机关副局级领导干部。张某与华某是党校同学。2017年11月,华某到C省银监局担任副局长。张某得知后,给华某打电话,希望春节期间聚一下,以后工作上多联系沟通。春节期间,张某以安排工作用餐的名义,在一家温泉度假酒店宴请华某,省行副行长王某、何某等七人作陪,用餐费用在银行报销。

  案例四   朱某,D省工商管理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春节前,朱某带队赴W市调研春节期间市场监管情况。当晚,W市工商局公务宴请朱某等人,共6人陪餐,人均消费336元。餐费超过该省规定的公务接待人均150元的标准;6人陪餐违反了该省“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的公务接待规定。

  【处理建议】

  上述案件的焦点是相关党员干部参加宴请、聚餐、接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党的纪律,以及构成哪些违纪行为。

  【党纪评析】

  上述四个案例中的行为有相似之处,但性质不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案例一中,万某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

  执行一定公务的党员或党员干部接受与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相关联的、与正常公务活动相冲突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正常履行,且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为党纪所禁止。本案中,万某春节回老家探亲期间接受多名煤炭企业老板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可能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且情节较重,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

  二、案例二中,赵某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是“四风”问题的典型表现,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本案中,赵某接受私营企业主的邀请出入私人会所,且情节较重,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同时,赵某的行为还构成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为更好体现赵某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特点,更好发挥警示教育效果,建议以“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定性处置。

 三、案例三中,张某构成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华某等人构成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

  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等活动,严重败坏党风,带坏社会风气。本案中,张某违规公款宴请同学,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张某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

  华某及王某、何某等人参加公款宴请,构成了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另外,省国有银行与华某所任职的银监局有直接业务管辖关系,是其业务管理对象,华某的行为还构成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四、案例四中,朱某等人构成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行为

  在规定范围之内的公务接待是党规党纪允许的,但超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则违反党纪。本案中,W市工商局宴请朱某等人,餐费标准和陪餐人数均违反了公务接待规定,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行为。同时,朱某等人参与此次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活动,也应当根据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五、准确把握党员违规参加各种宴请的具体情形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提供方与执行公务的党员干部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党员的职权或职位上的影响所形成的权力和地位会给对方当事人的某些利益造成影响。比如,下级对上级的宴请,工作对象为有关部门提供的旅游健身活动,监管对象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宴请娱乐活动等。另外,判断某种情况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非以被宴请人或者被安排其他活动的党员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为依据,而以客观上党员的职权和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可以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影响为依据。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关于私人会所的范围,《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将其界定为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实践中,一些人为了规避监督,将私人住宅改造成向特定对象提供餐饮、娱乐活动的场所,搞所谓的“家宴”“一桌餐”,进行利益勾兑和输送,也应认定为私人会所。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党员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其中对违规参加用公款宴请的党员,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具体分析其主观意志。如果参加的党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参加的是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构成违纪;如果确实不知,或组织人刻意隐瞒宴请由公款支付,按照“无过错则无责任”原则,不构成违纪。注意第九十六条与第九十九条“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行为的区别。第九十九条适用的前提是在符合规定的、正常的公务接待活动中,第九十六条可能是在公务活动中,也可能不是公务活动,只要是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这些活动就构成违纪,其范围比九十九条更宽泛;第九十九条强调的是不得挥霍浪费、大吃大喝,本条强调要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防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党员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行为。具体是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标准;或者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用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超标,或接待与公务无关的人员,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或超越职级、地区、季节,提供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高档香烟和酒水,或者使用企业场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合接待等奢侈浪费行为。要强调的是,该条款的违纪的主体既包括提供接待的接待方,也包括参与接待的被接待方。违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或希望、放任结果发生。如果被接待方确实不知是超标准接待,则不能按该行为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