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和规范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校纪委全体会议”)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促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校纪委全体会议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机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监委、学校党委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分析研究和通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第四条 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审议通过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第六条 重要信访举报、重要问题线索;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以及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监察调查及监察对象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意见。
第七条 上级纪委监委或校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校纪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 校纪委全体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校纪委全体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涉及表决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能进行。参会人员因故缺席,须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校纪委全体会议涉及多个议题,实行“一事一议”。讨论议题时,由相关人员介绍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形成决定或决议,须经纪委委员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同意人数应超过半数及以上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如违反保密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校纪委全体会议实行回避制度,所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全体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校纪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六条 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校纪委全体会议时,可由纪委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校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校纪委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的,应及时请示报告;涉及需向上级纪委报告的有关重要情况、执纪审查情况等事项,按照《湖北高校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办法》《湖北高校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工作办法》规定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校纪委全体会议决定事项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内设相关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商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关于二级单位纪检委员评议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充分发挥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对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评议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是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含各学院党总支纪检委员、机关党委纪检委员、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机关各支部纪检委员,下同)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落实学校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对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评议,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具体指导。
第三条 评议内容包括: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四个方面。
第四条 年度评议。二级单位纪检委员根据评议内容做好日常工作记录,本年度评议一般在下年度1月份进行,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填写《校纪委 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二级单位纪检委员监督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评议表》(以下简称《年度评议表》)并撰写年度评议报告,完成对同级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评议工作。报送至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第五条 《年度评议表》和年度评议报告于下年度1月15日前提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评议结果将作为落实对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有关要求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评议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瞒报、漏报,更不得捏造事实。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二级单位纪检委员监督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评议表
附件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关于二级单位纪检委员监督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
年度评议表
评议项目:落实主体责任(40分) | ||
评议内容 (分值) | (分值)评议标准 | 评议 得分 |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8分) | 贯彻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校党委行政决议决策和工作部署,做到“两个维护”,有力推动各项工作。(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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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规定。每年召开1次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个人和班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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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动 (8分) | 及时传达和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及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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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2次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教育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重大情况及时向校党委报告。(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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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岗位职责 (9分) | 主持制定本单位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和措施。(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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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和党章党纪党规、国家监察法“十进十建”活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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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调查核实信访举报。支持和配合纪检委员的工作,发现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校党委和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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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监管 (9分) | 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方式情况,加强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经常性开展提醒谈话、警示谈话。(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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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或修订完善本单位廉政风险清单,提高风险防控的意识和能力,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制度、管理办法,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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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师生信访、投诉、举报的各种问题,做到及时深入调查、及时向反映人反馈。(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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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问题整改 (6分) | 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反馈问题和上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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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下达的纪律监督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涉及事项采取措施予以整改。(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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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项目:执行民主集中制(20分) | ||
评议内容 (分值) | (分值)评议标准 | 评议 得分 |
坚持“三重一大”制度(5分) | 带头执行集体议事规则,凡属“三重一大”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由党政联席会(处务会)决定。(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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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议事规则 (5分)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上要严格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杜绝不正之风。(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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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处务会)形成的决议。(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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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监督 (5分) | 把党组织书记全面监督、纪检委员专责监督、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党员群众监督有效结合起来,支持纪检委员开展会议监督。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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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满意度 (5分) | 积极对待教职工诉求,维护教职工利益,定期测评教职工满意度。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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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项目:廉洁自律(20分) | ||
评议内容 (分值) | (分值)评议标准 | 评议 得分 |
依规依纪 依法用权 (5分) | 坚持原则,正确、谨慎、干净用权,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和各项制度。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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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局意识 (5分) | 顾全大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带头维护师生的各项权益和利益。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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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决定 (5分) | 决定重大事项时,民主决策,带头净化校园政治生态。(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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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意见 (5分) | 能够谨慎用权,听取各方意见,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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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项目:作风建设(20分) | ||
评议内容 (分值) | (分值)评议标准 | 评议 得分 |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5分) | 带头遵守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十一条”禁令和学校实施办法,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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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联系师生 (5分) | 落实各项联系基层党组织和教职工制度,积极与师生交流,对基层的工作开展指导和督促。(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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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民主评议 (5分) | 能听取各方面的相关评议意见,支持和配合开展各项评议,并组织对相关问题的整改和改进。(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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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树立良好家风(5分) | 从严教育监督管理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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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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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问题线索处置办法(试行)
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规定,为加强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学校纪委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二条 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领导下,综合室负责全校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上报、督办等。
(二)双报告原则。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掌握党员干部、教职员工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在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要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三)保密原则。问题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问题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线索来源及受理范围
第三条 问题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监委转办的问题线索;
(二)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三)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接受的来信、来电、来访的问题线索;
(四)从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计报告、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学校各单位上报的问题线索;
(六)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问题线索受理范围: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的举报;
(二)对党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四风”问题的举报;
(三)对学校教职员工、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
(四)日常监督、案件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务问题的举报;
(六)按照工作职责或相关规定,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七)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复核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三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五条 问题线索办理流程:
(一)上级纪委监委交办或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室研究,按照上级要求提出拟办处置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审批表》送领导审批。
(二)校内接受的信访举报件,对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问题线索受理范围,确定是否属于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属于信访举报的,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信访处办单》或《信访举报转办单》,内部相关室处置或转有关单位及职能部门处理;属于问题线索的,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审批表》送交领导审批。
(三)反映中层单位、中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经综合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校纪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再呈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领导批示,按照批示意见由纪检监察室直接办理(以下简称“直办”)。
(四)反映中层以下单位、中层以下干部和教职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经纪检监察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校纪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再呈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领导批示,按照批示意见原则上交由其所属党组织或单位办理(以下简称“交办”),必要时纪检监察室也可直办。
(五)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以下简称“转办”)。此类信访件综合室应单独建档,登记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转往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间,并对转办结果予以备案。
(六)纪检监察室每月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对处置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转办的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第六条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办法:
(一)问题线索处置分为四类方式,即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
1.谈话函询类,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工作方法。
确定为谈话函询类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武汉商学院纪委问题线索处办单》,承办部门按照办理意见办理,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
2.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确定为初步核实类的,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校纪委主要领导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
3.暂存待查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确定为暂存待查类的,综合室每季度召集会议研究,根据实时掌握的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4.予以了结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条件的线索。
确定为予以了结类的,综合室应登记并予以销号。
(二)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和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立案审查必须报校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纪检监察室对问题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更新统计结果,每季度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领导汇报统计情况。
第四章 立卷归档与统计分析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明确专人保管问题线索资料,线索处置全过程的材料案结卷成、事毕归档。一般是一信一档,当年的信访举报登记材料,应整理归档,复制备查。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作废的有关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应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
(一)对直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结案归档意见、领导批示;
(二)对转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转办函、查处情况或办结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等复印件;
(三)对交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交办函底稿。
第九条 综合室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填写信访月报表、半年度报表和全年度报表,及时上报上级纪委。
第五章 保密与回避要求
第十条 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
(一)接受当面举报,综合室应有两人以上在场,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身份等内容。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是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校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发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问题线索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商学院处级干部廉政档案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下简称“廉政档案”)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廉政档案建档对象为全校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处级干部)。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重要资料,是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其收集、管理要坚持真实、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党委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
(二)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材料;
(三)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结论材料;
(四)谈话函询结论材料;
(五)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结论材料;
(六)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
(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八)其它应纳入廉政档案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一)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具体负责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甄别、立卷、归档、更新、整理等工作;
(二)组织、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每学年整理移交一次,重要材料及时移交;
(三)处级干部本人应根据工作要求,及时配合填写有关档案材料;
(四)廉政档案材料除应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可以是复印件(应标明出处)外,其余材料原则上应是原件;需要组织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入。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廉政档案信息安全;
(二)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指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更新;
(三)因提任、调入等原因成为新建档案对象的领导干部,应在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廉政档案;因干部职务变动,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材料也应调整;因干部晋升、调动,其原有的廉政档案材料应及时进行移交;
(四)干部因退休、辞职等原因退出管理范围三年后,其廉政档案经登记造册并报校纪委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情况;
(三)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巡察、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四)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等提供情况;
(五)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事项提供情况。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调阅
(一)因干部考察、提任、调动、考核、奖惩等,相关人员可以查阅和使用廉政档案;
(二)建立廉政档案查阅、使用登记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调阅廉政档案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廉政档案调阅审批单》,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调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录、拍摄、复制廉政档案内容。
第九条 在廉政档案的建立、管理和调阅使用中,凡有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商学院规章制度廉洁性审查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消除制度建设中可能滋生腐败的漏洞和缺陷,依据校党委要求,校内各部门出台的各项制度都要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其作常态化廉洁性审查。为了更好地做好制度的廉洁性审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依规依纪依法、监督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把反腐倡廉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制度建设之中,防范各职能部门起草的各项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努力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构建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人、财、物等涉及廉洁风险的校级规章制度进行廉洁性审查。
第三条 起草部门送达的需进行廉洁性审查的规章制度,校纪委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意见。
第四条 对制度的廉洁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反腐倡廉总体要求方面。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是否将防治腐败的要求贯穿于规章制度建设之中。
(二)在权力规范设定方面。权力结构及配置是否科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完备有效;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权行使空间和幅度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权力救济渠道是否完备。
(三)在防止利益部门化方面。是否存在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制度化。
(四)在程序规范设计方面。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是否适当,办事程序设计是否规范严密、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民生事项、重要决策,是否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论证和听证。
(五)在权责一致性方面。是否体现有权必有责,违规、违纪、违法受追究的廉政责任要求;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有无规定权力行使部门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等。
第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商学院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正确把握严明纪律、严格执纪执法与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工作失误、激励担当尽责的关系,切实营造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委、监委《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的,即免责,不影响对干部的任用。
(一)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等工作中,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非故意过错,情节或后果不严重的;
(二)在处置学校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事情紧迫,主动担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行政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四)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行政决策、执行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勤勉尽责,未非法谋取私利,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
(六)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中虽有较大错误或造成较大损失,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立功表现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以前,本人有正确认识并自觉改正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组织部门回复不影响干部任用的,即及时明确回复。
(一)工作中动机良好,虽出现一定失误,但后果不严重并自觉整改的;
(二)因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虽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但影响期已满,并自觉整改的;
(三)虽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很笼统,或虽具体但经过核查无证据证实的。
第四条 慎重立案处置。对一般性工作失误或轻微违纪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不作党纪或监察立案处置。
第五条 严格规范函询,防止对干部造成不应有的精神困扰。对信访举报内容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一般不作函询,可以通过谈心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对内容重复或相近的信访举报,直接了结,不作多次函询。对函询中干部所作说明合情合理合规的,予以采信,并于一个月内函复干部本人及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对在推进学校事业发展中受到打击报复的干部予以坚定支持和保护。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为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国家财产而不怕得罪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并积极向校党委和组织部门推荐使用。
第七条 认真听取干部的申辩申诉。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凡党员干部申辩、申诉有理有据的,都应当予以采纳和纠正,使干部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八条 关心关怀受处理处分干部。做好受处理处分干部回访工作,加强思想教育,切实在思想、工作、生活上给予关心,并鼓励其大胆干事创业。
第九条 树立正确的考核评价导向。对校各级基层党组织坚持刀刃向内,主动查出本学院、本部门违纪违法问题的,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不作减分处理或负面评价,并予以表扬。
第十条 精准执纪执法,防止出现偏差,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既坚持原则、严格执纪执法、推动责任落实,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综合分析,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
(二)注意防止以“容错”为名搞纪律“松绑”,防止“破窗效应”而致纪律“宽松软”。
(三)对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从严查处,营造崇尚实干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建立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机制。
(一)对经核查确认属于错告、诬告陷害的,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适当范围内给相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为被诬告者撑腰鼓劲,并及时向任免部门予以说明。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二)做好受到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影响期满后的考核工作,及时进行对其影响期内的思想政治、学习、业务和廉洁自律方面的系统考察并作出综合鉴定,鉴定材料及时归入干部本人的廉政档案,并将综合鉴定情况抄送校组织、人事部门。对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受到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及时向校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不影响其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建立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工作台帐,对适用人员、事由、依据和审批等情况记录在案,相关资料及时归入干部廉政情况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商学院办理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学校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以下简称“回复工作”),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受理人员范围:
由学校党委管理的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及教职工和拟任同级及以上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办理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拟提拔重用或作为拟任人选、选举人选,后备干部人选;
(二)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因公出国(境);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四)拟推荐提名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
(五)个人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所在部门(单位),拟作为市、区级以上或所在系统评先评优、奖励表彰、授衔授勋、享受特殊待遇等推荐、提名人选;
(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央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其他事项;
(七)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党组)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函请。由相关部门发函提出听取党风廉政意见的申请,来函中应列明征求意见的依据、人员信息、使用意向,部门在征求意见前应与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做好沟通工作,以便掌握受理人员和受理事项范围,同时预留出合理时间。
(二)审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函后,指定专人实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并在《武汉商学院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审批表》填写审查意见。回复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进行,出具意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三)呈批。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整理形成最终回复意见,经纪委副书记审核后,呈纪委书记审定。
(四)回复。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回复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来函部门(单位),并留底备查。
第四条 对涉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的,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意见回复:
(一)目前暂未发现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提出不影响干部任用的建议。
(二)目前已发现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有可查性但目前暂未查核或正在查核的,提出暂缓任用的建议,待查清问题后再作回复;经查核发现存在违纪事实的,提出不宜任用建议,并进行相应处理。
(三)曾收到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经查核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且处分影响期已届满的,提出不影响干部任用的建议;经查核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且处分影响期未届满的,提出暂缓任用、不宜任用、进行组织处理等建议。
第五条 对涉及第二条第二项情形的,一般按照下列五种情形进行意见回复:
(一)未收到信访举报或未发现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
(二)曾收到信访举报或发现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经查核,未发现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或反映的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但情节轻微。曾因违纪被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已满5年。
(三)曾收到信访举报或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但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可能只能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反映的问题笼统,难以查证属实。
(四)曾收到信访举报或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经研判或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具一定的可查性,且可能给予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
(五)曾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或因涉嫌违纪已被立案调查。
对属于本条第一至第三项情形的,回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尚未发现存在影响因公(私)出国(境)的问题”;属第四项情形的,回复“存在可能影响因公(私)出国(境)的问题,建议暂缓办理因公(私)出(境)手续”;属第五项情形的,回复“不能因公(私)出国(境)”。
第六条 对涉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情形的,一般按照下列两种意见予以回复:
(一)随函附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标准的,按照该标准回复意见;
(二)未随函附有标准的,按照掌握的实际情况回复意见。
第七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实施回复工作,应坚持审慎缜密、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查意见应有客观依据并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问题。
第八条 负责回复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纪检和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被审查人的任何情况和廉政审查意见。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2017年印发的《武汉商学院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审查工作暂行办法》(武商院党〔2017〕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