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和规范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校纪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促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校纪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机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监委、学校党委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分析研究和通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第四条 审议通过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审议通过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第六条 重要信访举报、重要问题线索;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以及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监察调查及监察对象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意见。
第七条 上级纪委监委或校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校纪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 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参加纪委委员会议,研究涉及重要工作方案、重大违纪违、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机构调整等议题。
第十一条 校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校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涉及表决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能进行。参会人员因故缺席,须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纪委会涉及多个议题,实行“一事一议”。讨论议题时,由相关人员介绍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形成决定或决议,须经纪委委员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同意人数应超过半数及以上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如违反保密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校纪委会实行回避制度,所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武汉商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二级单位纪检委员评议同级
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充分发挥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对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评议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是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含各学院党总支纪检委员、机关党委纪检委员、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机关各支部纪检委员,下同)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落实学校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对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评议,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具体指导。
第三条 评议内容包括: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四个方面。
第四条 年度评议。二级单位纪检委员根据评议内容做好日常工作记录,本年度评议一般在下年度1月份进行,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填写《校纪委 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二级单位纪检委员监督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评议表》(以下简称《年度评议表》)并撰写年度评议报告,完成对同级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评议工作。报送至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第五条 《年度评议表》和年度评议报告于下年度1月15日前提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评议结果将作为落实对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有关要求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评议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瞒报、漏报,更不得捏造事实。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二级单位纪检委员监督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评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