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问题线索处置办法(试行)
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规定,为加强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学校纪委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二条 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领导下,综合室负责全校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上报、督办等。
(二)双报告原则。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掌握党员干部、教职员工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在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要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三)保密原则。问题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问题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线索来源及受理范围
第三条 问题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监委转办的问题线索;
(二)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三)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接受的来信、来电、来访的问题线索;
(四)从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计报告、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学校各单位上报的问题线索;
(六)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问题线索受理范围: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的举报;
(二)对党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四风”问题的举报;
(三)对学校教职员工、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
(四)日常监督、案件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务问题的举报;
(六)按照工作职责或相关规定,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七)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复核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三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五条 问题线索办理流程:
(一)上级纪委监委交办或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室研究,按照上级要求提出拟办处置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审批表》送领导审批。
(二)校内接受的信访举报件,对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问题线索受理范围,确定是否属于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属于信访举报的,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信访处办单》或《信访举报转办单》,内部相关室处置或转有关单位及职能部门处理;属于问题线索的,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审批表》送交领导审批。
(三)反映中层单位、中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经综合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校纪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再呈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领导批示,按照批示意见由纪检监察室直接办理(以下简称“直办”)。
(四)反映中层以下单位、中层以下干部和教职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经纪检监察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校纪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再呈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领导批示,按照批示意见原则上交由其所属党组织或单位办理(以下简称“交办”),必要时纪检监察室也可直办。
(五)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以下简称“转办”)。此类信访件综合室应单独建档,登记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转往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间,并对转办结果予以备案。
(六)纪检监察室每月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对处置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转办的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第六条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办法:
(一)问题线索处置分为四类方式,即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
1.谈话函询类,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工作方法。
确定为谈话函询类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武汉商学院纪委问题线索处办单》,承办部门按照办理意见办理,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
2.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确定为初步核实类的,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校纪委主要领导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
3.暂存待查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确定为暂存待查类的,综合室每季度召集会议研究,根据实时掌握的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4.予以了结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条件的线索。
确定为予以了结类的,综合室应登记并予以销号。
(二)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和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立案审查必须报校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纪检监察室对问题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更新统计结果,每季度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领导汇报统计情况。
第四章 立卷归档与统计分析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明确专人保管问题线索资料,线索处置全过程的材料案结卷成、事毕归档。一般是一信一档,当年的信访举报登记材料,应整理归档,复制备查。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作废的有关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应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 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
(一)对直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结案归档意见、领导批示;
(二)对转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转办函、查处情况或办结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等复印件;
(三)对交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交办函底稿。
第九条 综合室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填写信访月报表、半年度报表和全年度报表,及时上报上级纪委。
第五章 保密与回避要求
第十条 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
(一)接受当面举报,综合室应有两人以上在场,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身份等内容。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是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校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发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问题线索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